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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销售“三无”减肥食品?惠阳法院判决十倍赔偿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7 19:55:00    

近年来,网络购物的便利和广泛应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可其中也暗藏了风险。近日,惠州惠阳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网购减肥食品引发的案件,清晰界定商家责任,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有力指引。

据了解,2023年1月2日,原告李某刷抖音时,被王某发布的“减肥产品巧克力”宣传吸引,广告中声称该产品能轻松助力身材管理。心动的李某添加了王某微信,通过微信转账1800元,购买了四盒“减肥产品巧克力”。王某通过顺丰快递方式向李某交付了该产品。

然而,李某食用两颗巧克力后,身体出现“口渴、胸闷、头晕”等不适症状,她赶紧通过微信询问王某。王某回应称减量食用即可。李某心存疑虑,仔细检查产品后发现,这款巧克力不仅缺少必要的中文标签,且王某作为销售方,还无法提供进货商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明显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深感权益受损的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退还1800元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被告王某称其在销售时并不知产品是“三无”产品,是被公安机关抓了之后才知道是“三无”产品,且已被有关部门处罚,现已处罚完毕,不应该承担十倍赔偿,其已将李某支付的货款1800元退还给李某,李某也已确认收到退款。

王某虽称不知情,但作为销售者,依据法律规定,负有进货查验义务,需证明所售食品符合安全标准。同时,王某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实产品质量合格,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法院认定案涉产品为“三无”产品,王某经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最终依法判决王某向李某支付十倍赔偿金,共计1.8万元。王某表示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惠阳法院法官介绍,本案中,被告虽主张不知道销售的是“三无”产品,但其作为销售者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进货的查验义务、其所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减肥食品,尤其是网络采购时,务必谨慎。优先选择正规电商平台、品牌官方渠道,下单前通过国家监管部门网站、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仔细查询产品批准文号、备案信息,切勿轻信广告夸大宣传,坚决抵制“三无”产品。收到产品后,仔细核实标签,查看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关键信息。一旦食用出现不适,立即停用,封存剩余产品,通过委托专业机构检测等方式固定证据,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守护健康与财产安全。

文 | 记者 杨锦强 通讯员 刘秋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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